治安訊息

110.01.041097

立法院三讀通過「刑法第135、136條條文修正草案」

立法院三讀通過「刑法第135、136條條文修正草案」,修正重點如下:
(一)增訂妨害公務罪加重構成要件。
(二)公然聚眾改為「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,聚集3人以上」。

警察執法的危險存在每一個角落,近年來妨害公務案件逐年攀升,顯見對不法分子而言,警察的公權力已不足為懼,這大大打擊了警察士氣,並影響了社會治安的維護。

特別感謝蘇院長與立法院各位委員的大力支持,在今日下午立法院院會通過「刑法第135條及第136條條文」修正案中,明定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,倘若民眾有駕駛動力交通工具,或攜帶兇器及其他危險物品而妨害公務者,處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,如此一來攻擊警察不再只是罰錢了事,有效保障警察執法公信,捍衛執法尊嚴。

此外,在公共場所聚集3人以上妨害公務者,在場助勢之人,也能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;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、脅迫者,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。